发布日期:2024-12-08 08:43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简介:严重暴力致人丧生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也不存在争议。
简介:严重暴力致人丧生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也不存在争议。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覃某以严重刑事暴力致被害人甘某丧生,以过错致人丧生罪对其定罪惩处更加能反映刑法的罪责相适应。
2015年4月4日,被告人覃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某餐馆外街道处,因向被害人甘某(男,殁年45岁)索取钱财未果,欲打伤甘某胸部几拳,后又用手推甘某导致其后朝天倒地,头部撞到在路边台阶棱角处并昏迷不醒。甘某伤势后被送到重庆长寿区人民医院化疗,同年6月18日,甘某经医院医治违宪丧生。
经法医鉴定,甘某系由头部外伤致重度颅脑受损丧生。被告人覃某被公安机关抓捕羁押后真实情况供述了前述事实。另查明,经重庆市精神公共卫生中心检验,覃某系由轻度精神发育延缓,案发时为容许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裁决】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证人证言、被告人覃某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甘某的病历材料、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互相印证,证实覃某用于严重暴力推打甘某致其仰面倒地,头部磕碰路边台阶棱角,后因重度颅脑受损经医治违宪丧生的事实,覃某主观上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不道德有可能导致甘某丧生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意识到,不存在过错;客观上实行了推打不道德,导致甘某倒地丧生的结果,应该以过错致人丧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覃某案发时系由容许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羁押后真实情况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贬斥惩处。故被告人覃某罪过错致人丧生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人覃某用手推被害人甘某导致其后朝天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丧生的不道德如何定罪?回应,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被告人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丧生,其不道德已包含故意伤害罪。第二种观点指出,被告人覃某过错致一人丧生,其不道德包含过错致人丧生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该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覃某主观是疏忽大意的过错 覃某主观上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不道德有可能导致甘某丧生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意识到,不存在过错。现实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归属于事实的辨别问题,其对主观的了解是对客观事物的依存体现,只有利用适当的客观事实,才能精确做到行为人主观了解的具体内容。
覃某主观上的心态归属于应该意识到而没意识到,覃某本人系由案发时为容许刑事责任能力,其推打被害人甘某的目的是为了索取一元钱用作饮酒未果,立案证据证实覃某之前也去找甘某要过钱财,甘某也答允,此次因甘某并未表示同意,欲推打甘某,在实行推打不道德时没用于任何工具,在甘某被推仰推倒在地,头部撞到在路边台阶棱角处并昏迷不醒,覃某全然不知并很快逃离现场回到家中,上述不道德与一般的大力执着、倒数反击甚至是必要造成危害后果的具备相当严重伤害性的蓄意不道德不存在显著的区别。因此主观上确认覃某归属于过错的心态与实际情况更加相符合。(二)覃某的推打不道德不具备高度的危险性致害性 客观上,覃某的推打不道德对甘某的丧生具备所致原因,但并不具备高度的危险性致害性。
故意伤害致人丧生是故意伤害的结果减轻罪,一般拒绝行为人对减轻结果的再次发生有客观的意识到可能性而主观上却没意识到的不道德作为包含要件,这就拒绝行为人的不道德具备引起相当严重损害甚至有可能造成丧生结果再次发生的高度危险性。本案中,覃某虽然实行了先用拳头打伤甘某胸部几拳,具备一定力度,后由用力推甘某,甘某因而倒地,但是从甘某的验尸报告由此可知,甘某系由头部外伤致重度颅脑受损丧生,甘某系由头部倒地摸地丧生,另又并未检查出有覃某打伤不道德致伤甘某的情形。因此覃某的打伤不道德不应不具备高度致人丧生的危害性。本案中,覃某拆掉甘某的不道德虽然是甘某跌倒的主要原因,但融合病历资料、验尸报告等由此可知,甘某在医院拒绝接受的化疗条件等对造成其丧生也具备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覃某在主观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其严重的推打不道德也具备高度危险性,与故意伤害罪致人丧生的包含要件有所不同,故限于过错致人丧生罪更为稳健,更加合乎罪责相适应。除此之外,实行拳打脚踢等严重打伤不道德造成被害人因跌倒磕碰丧生或者原先病症发作而丧生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对于该类案件如何定性,必须综合全案的证据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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